2006年9月30日 星期六

格鲁吉亚间谍风波折射出美国的勃勃野心

  格鲁吉亚间谍风波折射出美国的勃勃野心

  9月27日,格鲁吉亚扣留了5名俄罗斯军官及12名格鲁吉亚人(笔者按:被扣留的4人包括1名少将、2名中校和2名上校),指责他们从事侦查活动和策划渗透。格鲁吉亚内务部安全部队和警察当天包围了位于首都第比利斯的俄军驻外高加索集群司令部,要求交出另1名俄罗斯间谍。

  为了证明对俄罗斯军官的指控是有根有据的,格鲁吉亚9月28日公布了一些据称是俄军人员在格鲁吉亚从事间谍活动的录像和录音片断。同时,格鲁吉亚警方继续包围位于首都第比利斯的俄军司令部。目的是迫使俄方交出另1名涉嫌参与侦查活动的军官。

  格鲁吉亚内务部长称被抓的俄罗斯军官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多年,一直在收集有关格鲁吉亚与北约之间关系的信息,并调查格鲁吉亚海港、铁路设施、反对党和军队方面的情报。格鲁吉亚指责被扣留的12名格鲁吉亚人受俄方雇佣,协助从事间谍活动。并说这是一个严重挑衅。(笔者按:注意,据格鲁吉亚一家报纸说,美国驻格鲁吉亚的人员参与了"破获俄罗斯间谍集团的行动")

  对此俄罗斯迅速做出反应,俄外交部副部长卡拉辛9月28日紧急召见格驻俄大使,强烈抗议扣留行为,要求马上释放被扣留人员,并指责格鲁吉亚此举意在"挑衅",可能会导致双方更严重的冲突。俄罗斯国防部长伊万诺夫说,格鲁吉亚这样做是为了使与莫斯科的对抗升级,以此来转移人们对国内问题的注意力。28日早些时候,俄罗斯驻格鲁吉亚大使馆已无限期中止向格公民发放签证。俄罗斯已召回驻格鲁吉亚大使紧急商议,并以它所称的安全原因,下令紧急情况部派专机于莫斯科时间29日下午4点从第比利斯起飞,安排部分在格人员及其家属撤离。

  格鲁吉亚总统萨卡什维利称俄罗斯的撤离计划是歇斯底里的表现。并称格鲁吉亚将坚决捍卫自己的安全。在首都第比利斯,格鲁吉亚内务部安全部队和警方继续包围俄军驻外高加索集群司令部,防止任何人离开。

  对此美国也做出反应,称由于最近几周俄罗斯与格鲁吉亚的关系急剧恶化,北约做出决定,将与格鲁吉亚"加紧对话"。俄罗斯对这种发展表示强烈反对。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位于格鲁吉亚境内的4个军事基地,其中2个基地已撤除。根据俄格两国2006年3月达成的协议,俄军人将在2008年全部从格鲁吉亚撤走,同时,俄军驻外高加索集群司令部也将关闭。由于俄格关系不畅,两国经常因为驻军问题发生摩擦。去年俄格双方签署了从格鲁吉亚的俄罗斯军事基地逐步撤军的协议,包括目前驻扎在第比利斯的俄军驻外高加索集群司令部。俄罗斯指责格方没有严格履行这些协议,为俄方撤军提供最大限度的方便条件,而是"一直制造障碍,时而刁难签证,时而挑衅,现在已经开始拘捕俄罗斯军官了"。

  俄格两国结怨由来已久。2003年格鲁吉亚"玫瑰革命"后,萨卡什维利上台,承诺要让格鲁吉亚"脱离俄罗斯的势力范围",积极争取加入北约,加强与西方国家的关系。此后,俄罗斯与格鲁吉亚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格方指责俄方支持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从格鲁吉亚分离出去,俄政府对此断然予以否认。此外,俄格双方在清剿藏匿在潘基西峡谷的恐怖分子、 能源和贸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分歧。再加上格鲁吉亚目前积极推动加入北约进程,两国关系日益僵化。

  俄罗斯外交部部长拉夫罗夫表示,俄罗斯从位于格鲁吉亚的军事基地撤军不会对俄罗斯南部边境地区安全造成任何消极影响,俄罗斯将会在该地区部署两支特种旅,以保卫俄罗斯的安全。这场"间谍风波"无疑加剧了俄罗斯与格鲁吉亚之间的紧张局势,表面上看这场"间谍风波"反映的是俄罗斯与格鲁吉亚之间的对立,而实际上格鲁吉亚不过是美国的一枚棋子。格鲁吉亚间谍风波折射出的正是美国的勃勃野心。

  因为上述事态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清晰地佐证笔者在 "破解美国──亚洲十字军与征服中国梦"系列长篇之引子(2006年5月31日发表于和讯-微弱火炬的博客)中所提出的,在美国的全球战略框架计划"导演"下,在北约东扩基本完成后,后续计划是步步紧逼,蚕食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坚决彻底削弱孤立俄罗斯,加速实现其大中东战略,除了彻底控制中东能源等目的,也为今后长远战略上从西南面包围钳击中俄最终铺平道路(笔者按:这步大棋绝对是纳粹第三帝国没有酝酿成熟和走成的......)。

  在911事件后,美国借口阿富汗南部的塔利班政权包庇拉登,打着反恐的旗号联合阿富汗北方军阀集团进攻塔利班,一举打破了阿富汗军事平衡的局面,迅速打垮了塔利班政权。再看看美国对印巴的逐步楔入,对格鲁吉亚等中亚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利诱和骚扰性亲热"──虽急不可耐却又有条不紊、深谋远虑......"美国人已到门前!──中国和俄罗斯的后门──中亚!

  作者:微弱的火炬

  博客:http://torch.blog.hexun.com

  邮箱:torch2000@163.com

  2006.9.29

一个基层人大代表的实践、困惑与思考

  一个基层人大代表的实践、困惑与思考

  冯志文

  自1998年初当选广州市黄埔区人大代表以来,在区人大的正确领导和选民的支持下,我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履行代表职务,依法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尽职尽责地为选民服务,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九年多来,共提出超过170件,每年均有议案提出(其中近四年共提104件,占所有代表议案、建议总件数18%以上,平均每年超过25件),连续两届被评为区人大工作的先进代表,并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代表工作理论研讨会上发表过两篇论文。在实践中,我感受和见证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代表在社会和广大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越来越高,人大代表履职的环境越来越好,代表的工作方式、方法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同时,我作为人大代表在履职实践中也体会到苦与乐,体会为民办事的喜悦,产生的困惑,并引起若干思考。

  一、关于代表履职的实践、创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式民主的伟大创造。而民主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体,其作用发挥得如何,是否尽职尽责地为广大群众服务,反映民意,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发挥。这是一个值得各方面研究、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我当选人大代表后,认真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积极参加联组的集中视察、调研活动,提高与人大代表相适应的综合素质。我认真学习《代表法》、《人大代表当政必读》、《人大代表常用法律手册》、《中国人大》等资料,经常浏览中国人大新闻、地方人大的网站,并向上一届的代表请教。我认为:人大代表是否称职,并不主要是看其在单位工作是否是先进、模范人物,而是代表反映民意和履职是否出色,是否能为百姓鼓与呼,为民办实事好事。

  密切联系选民,反映民意,合理表达其利益诉求,这是代表最基本的职责。每届当选之初,我都写一封感谢书给选民,并把自己的通讯地址、邮编、办公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公开,或在选区内单位张贴,或直接送给部分有代表性的选民,每年一至两次到选区所在单位的领导、工会及其他民意代表,听取意见。为了更好地收集民意,我连续六、七年在单位的内部刊物中设立"区人大代表之窗"专栏,定期征集选民的意见。经调研、沟通后,许多选民的意见变成我参加人大会议上的议案、建议。每次开完人大会议后,我都把自己会议提议案、建议的情况,向提过相关意见、建议的人作反馈,并承诺监督议案、建议的落实。近二、三年,我还利用单位的局域网,以电子邮件形式与选民沟通,效果非常好。

  由于有回应、有反馈、有落实,许多熟悉的人都愿意向我反映情况、表达诉求,成为我的信息提供者、"报料人"。在这些熟人中,有的还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较畅顺地表达他们对做好所在区域或职责范围内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需要我以代表身份代之提出。他们常常为我的议案、建议提供许多很好意见和详实资料、数据,对改进政府的工作、扩大人大的工作范围或触角都很有裨益。除参加区人大组织的视察活动外,我还用许多工余时间,与本区的居民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合理要求,并用笔记的形式,平时做好整理(包括电子邮件),形成书面意见,以代表身份进行处理。在提好议案、建议的同时,我特别注意议案、建议的办理。在这几年办理议案过程中,我与几乎所有区政府部门都打过交道(有一个部门作过统计,这几年,对该部门的书面意见,我一个人占了90%)。我对办理工作逐渐积累了经验,主要对每一个议案、建议的办理一定要认真,不轻易随便让一个议案、建议在它未有实质性办理结果之前过关。因为办理这一环节的缺失,会使民意落空,某种意义上说是失职。应该说,许多部门是真心实意地办理的,但也有个别的工作人员抱着"过海即神仙","只要过关就可以了"的态度,在办理过程中,我有的要求复办、有的在办理过程中要开听证会、有的我要求主管副区长召开有代表参加的专题会、有的需跨部门办理的或比较重要的议案要求有区领导的签字。有的议案、建议有时需要重复三四次才能真正办理完。由于现行体制的原因,要真正由个别代表独立地把好办理关,实在是有很大的压力。这需要代表能办事公道、毅力、社会经验、掌握充分的

  信息,有时也需要妥协,需要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我认为,人大作为中国的代议机构,首先是民意的机构,是代表大多数民众意志和要求的机构。要达到这一目的,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发挥代表的作用,多提出并办理好议案、建议,运用各种方式、渠道,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增强地方人大代表整合民意的能力。对于人大代表而言,议案、建议是人民群众呼声和要求的集中体现,是代表活动的主要的指标性的内容,也是其履职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履职过程中的困惑

  作为地方人大代表,我觉得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非常大的,在许多方面的职权比西方代议政制国家的民意代表还要大。所以,不能说中国人大代表的法律和政治地位不高。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特别是要有创新和更有活力的实践,关键是体制方面的因素,同时也与人大代表自身的素质与作为有关。而在实践中,我个人有许多的困惑之处:

  一是大多数的地方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如果代表要非常出色地反映民意,履行代表的职责,那么,社会工作与代表的本职工作或多或少地发生冲突,特别是企业单位的代表,矛盾与压力更加大。当代表要了解本地区的居民对政府有何具体、合理的要求,就要进行调研、现场察看、形成文字、协调各方、追踪落实,有些工作还要反复进行。这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也考验代表的责任心与履职能力。同时,代表要参与审议人大会议的议程,并提出负责任的意见,就更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所以,应该适当增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数,并尽快使人大代表专职化,减少兼职人大代表的数量。

  二是选民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每个代表的监督机制是不够完善,考核也失之于粗疏,代表欠缺履职的足够动力,欠缺竞争机制。有个别的地方人大代表,没有认真参与人大会议的审议、监督活动,很少撰写议案、建议,却不会因此而受到批评、劝诫,对代表的监督标准没有很强的操作性。同时,代表履职时,缺乏由常委会、"一府两院"提供的关键信息,知情知政的渠道欠畅通、履职环境有待改善,代表与常委会的联系仍需加强,代表的整体活力应更为活跃。

  三是地方人大代表结构比例不合理,党政领导和其他官员、企业领导干部占的比例过多,这就存在监督者同时也是被监督者的角色冲突。同时,有的群体,如占人口比例较大的外来非常住人口欠缺民意代表,以反映他们的意志和利益。由于各级党政领导占代表比例过大,审议有关议程的会议往往成为了向领导的汇报会、工作布置会,至少也影响审议的效果,减弱了人大的监督作用,使人大的权力发挥受到影响。

  三、若干思考与建议

  1、要解决基层人大代表工作、方法的创新的认识和实践问题。首先应该从观念和实践上,承认地方人大代表的履职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表达,是地方各种群体或阶层的利益在政治上的表达。而这种利益表达在地方人大中表达得越直接、越充分并能够得到公开讨论与回应、有合作或妥协的过程,那么,就越有利于地方的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主与经济就越有活力,人大代表就越有履职的舞台,各种代表工作、方法创新的形式就会越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同的群体中,利益是分化的,民意也是多元化的。这就需要代表创造性地实践。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代表选举的竞争机制,应该更多地通过民意来推荐地方人大特别是区、县一级人大的候选人,规范选举的竞争,并使代表结构逐步趋于合理。

  2、要认真贯彻2005年5月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适合于有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更有利于人大代表发挥作用,修改现行一些限制代表发挥新新作用的法规、文件,建立和完善地方人大代表监督机制、代表辞职机制。上述中央文件,有2/3的篇幅论及发挥代表作用,地方人大可以在代表考核,代表联系选民,对选民述职,公开代表活动记录,奖勤罚懒等方式上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代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对在履职中有创新、充分表达民意的代表应予表彰。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支持代表履职,支持其工作、方法上的创新。另外,地方人大应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活动、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跨选区履行代表职责、代表的组合形式、代表联名推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他职务的候选人、质询案的提出、代表约见同级"一府两院"负责人、代表个人设立办事机构等具体问题,只要有利于人大作用的发挥就持开放性的和宽容的态度,要乐观其成,特别是在经济发达、资讯条件好的城区人大。

  3、应该把社区工作作为区县级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代表实践工作、方法的创新的主要场所。选民或居民主要集中居住在社区,他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碰到需要解决的问题多,而且社区组织和群众一般缺乏解决问题所需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这使社区群众特别是个别弱势的面对各种压力与困惑常常会有一种无助、无所适从的感觉。这就需要人大代表去面对社区的群众并为他们服务,监督"一府两院"善用资源,解决具体的民生问题。我认为,地方人大代表有许多职责,有的很崇高、履职要求高,需要许多专业的知识,但人大代表更应植根于社区、服务于社区,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选民和群众最需要的是他们现实面对的生活、民生、就业、社交、社区组织互助、社区和谐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人大代表代言、代劳来切实解决问题,需要人大代表有认识社区、服务社区的能力、有灵通触觉和乐于平凡、琐碎的工作,需要有爱心和责任心,为群众的利益鼓与呼,并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工作、方法的创新,夯实地方人大的基础,丰富人大工作的内容。

  (作者是广州市黄埔区六、七届人大代表,系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兼法律事务室主任 高级经济师)

  作者电子邮件:fzw58312@hotmail.com

反商业贿赂风暴逮着了谁?

  反商业贿赂风暴逮着了谁?

  丁言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对其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以违反本国《反海外腐败法》为由,对其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同时也严厉处罚所有当事人,由此引发了2006-中国式的"反商业贿赂"的风暴。

  但是,"反商业贿赂"风暴年已经过半,德普案中DPC公司不但没有受到中国任何法律处罚,反而在媒体舆论中,"德普"被刻画为商业潜规则的受害者,是反商业贿赂的英雄,深受百姓同情,地方政府与合作单位依然持欢迎态度并奉以"座上宾"的礼遇。而那些涉嫌收取贿赂的中方机构和人员,迄今没有受到中国司法调查和追究,这不免使人对"反商业贿赂风暴"提出质疑。

  一、中国不缺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但也有保护促进商业灰色交易的规则

  商业贿赂在发展中国家是一个较为普遍的事情,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业贿赂最早表现为"回扣"。回扣在中国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几乎成为衡量权力与市场交易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底线。从政府、企业的采购,到旅游业中的司机、导游、领队、旅行社,拿回扣,早已从隐性到明码标价了。

  政府、企业、个人,甚至于司法部门,对于回扣都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甚至关系到自身利益时,也大多采取这条行之有效的"策略"来达到目的。如果你办完事,不主动给或拖欠佣金,就有可能被业内认定为"不诚信"。

  中国并不缺法律和规则,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受贿犯罪最高可处以死刑。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出修正,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使反商业贿赂触角直接伸向所有公共服务机构与人员。

  在中国法律的严酷程度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比拟,但是,在法律体系以外还存在一整套威力无比的潜规则体系,这一点也是中国独有的。在现实中国的商业环境中,商业伦理和道德往往屈从于政治伦理,法律法规服从于现实政策。高尚道德目标与实际生活规范,刚性法律法规与柔性政策导向,两规则矛盾且并行不悖,相互否定且互补有余。这套规则有着独特的运行方式:摆在阳光下的规则谁也不愿遵守的,不遵守也没有多大关系,无法见阳光的规则却是行之有效,不遵守关系就大了。

  令人不解的是美国公司在中国经商,入乡随俗,按照中国通行的商业潜规则,为美国母公司的产品打开中国市场立下汗马功劳,却违犯了美国的法律。而更令人不解的是德普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通过账目查询,发现天津德普通过使用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的手法,实现产品利润200万美元的事实,母公司不但不袒护其违法行为,反而自揭家丑,使其最终受到美国法律的严惩。

  二、靠哈佛商业伦理支撑起来美式"海外反腐"防线还很脆弱

  哈佛商学院把商业伦理和道德奉为"商业圣经",学生入校第一堂课就是商业伦理学。它认为一个不讲伦理道德的公司将名誉扫地,如果一个公司被查出触犯法律或者财务审计有问题,该公司则会臭名远扬,身败名裂。世界跨国公司在财务问题被拖下水的安然、泰科、阿德尔费亚、英克隆和世通等大公司无一不是绝佳的实证。

  哈佛的商业伦理支持美国公司到世界各国去挣钱,但是,绝不能把国外的腐败病毒带回美国,以致污染和毒化了美国的公平、健康的商业环境,异化其商业伦理的基础。由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官员的腐败结合,不仅损害了东道国的市场秩序,对美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也造成严重的潜在威胁,甚至于直接冲击了美国国内资本市场竞争秩序,腐蚀了公众对于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美国要保护国内市场公平竞争,就必须对其跨国公司的海外腐败行为予以规制,这正是出台《反海外腐败法的逻辑原因。

  事实上,《反海外腐败法》是一部颇受争议的法律。因为许多时候,它所规范的对象并不是真正的美国公司,甚至也不是美国人。但为了在全球范围内掀起"反腐风暴",美国先是在区域经济组织内推销《海外反腐败法》,直至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形成了一条国际反商业贿赂的防线。

  也就是说,尽管国际社会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表示认同,如果美国发现这些公司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出现贿赂行为,美国当局有权力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但由于文化差异与信息不对称,中国公司违反美国法律规定的条款,而又符合中国惯例的事情恐怕都是美国鞭长莫及的事情。

  三、在商业猫腻中,老鼠养肥了猫,猫也就容易被捉

  美国《财富》500家大公司中已有400多家落户中国,这些在华子公司一般享有管理严密、遵纪守法的较好声誉。他们为了避免美国相关法律制裁,如果有私底下的活动,都是代理商自己进行,风险自然转嫁到代理商头上。在法律与习惯之间,跨国公司用不得不"入乡随俗"回应母法。

  国务院把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确定为中国商业贿赂的"重灾区"。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反商业腐败领导单位计算多达二十二个,很多也在"重灾区"内。

  在这些部门翘首等上级治理风暴的指令,以增加寻租机会的五年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这些阵容强大的,武装到牙齿的猫迷怎么就捉不到老鼠呢?但2002年5月,AIS公司款待张恩照的一次加州高尔夫之旅,使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张恩照在美国被司法指控,"土猫"没有捉到老鼠,却遭遇"洋鼠"狙击。

  我们常常从政治安全的高度去反腐败,但政治标准不可能成为法律准则,政治反腐风暴难以遏制人性趋利的本性。所以,在猫捉老鼠的游戏中,如果没有一个被国际普遍认同的公平规则和公正的裁判,猫捉不到老鼠或被老鼠捉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

  丁言,曾任《市场经济导报》副总编,《文明与宣传》杂志副总编。

  作者Email:dingyan2020@163.com

  2006-9-19

2006年9月28日 星期四

资本与人性

  资本与人性

  ――儒学社会学与"资本论"

  周剑铭

  1. 深层社会学

  人与人的关系一般就理解为社会关系,在这种理解中,人是社会的原子,这已成为了一种广泛的观念,并是社会学诸学科的一种方法论的基础,人与人的关系这样的问题似乎涵盖了人文学与社会科学及现实生活的一切,但人与人的关系在广泛的一般性的理解上往往掩盖了更深层次的内容:人与人自己的社会关系,这并不等于哲学或心理学研究中人与他自己的关系,哲学研究中人与他自的关系主要是在自我这样的是思辨的概念中展开的,最多与现实人的自我意识直接相关,而人与他自己的社会关系则是一种多层次的深层现实,心理学虽然直接研究人与自我的多重关系,但这主要是在个性的视野中,当然理解人与人自己的社会关系与哲学、心理学有不可分离的联系,但社会学的视野中,人与他自己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意识、心理与社会的共时存在,这种共时性即是个人的,也同时是社会的,这不能在一种关系的意义完全被分解,而是人的自然性和非自然性的社会性共在,是一种即在的秩序过程,即是"现实"的,也是"存在"的,社会学中将社会理解为第二自然的观点,或者把社会的结构- 功能作为一种社会实体的研究方法就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现了这种认识的方法,尽管对这些理解仍处在深刻的因难之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很难看到人与社会分离对待这样的思想,传统的中国人几乎没有人与人的原子式关系这样的观念,像符号、行为、面具、或结构、系统之类的分析的观点、方法完全不能表达中国人的社会和人的观念,中国人总是从心理- 伦理角度理解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国的传统思想总是在人与自己的社会关系这样一种深层内省的视角上理解自己、对待社会问题,如果从自省的人与己的社会关系这样一种学术思想高度出发,我们就完全有理由说,中国的儒家文化、特别是心学几乎就是不折不扣的深层社会学,中国思想正是在多层次的自我超越意义上是一种元哲学。

  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人与自己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是普遍意义上的原子人的关系,比如人如何构成社会的问题,就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结构、体系、系统方式等成为大社会,因此人与人的原子式关系也就是普遍的社会的关系,比如,甚至在心理学这样的具有深层性学科中,个人的心理问题也总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个人心理上的表现;但人与自己的社会关系与此不同,人这个社会原子是有内涵的,社会就是人的内涵,社会性就是人性,人对自己社会存在的自觉是最基本的人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性与个人具有本质的同一性。

  本文并不直接展开人与人自己的社会关系的研究,而是在这个理解的背景下,纲要性要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一个经典案例,那就是一直被当作人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作为社会秩序而被认识的"资本"。

  2. 资本研究的社会学观点

  在现实社会中,资本的经济意义是明确的,就是投资和投资形成的物流(包括人和劳动)构成的生产和流通的过程,这种过程具有自一种自主、自律的秩序性,这种秩序性与商品在市场中的情形一样,但商品具有价格,资本却具有一种高于价格的价格属性,即一种预期的比较性而不是现实的具体性,比如资产评估,股票走势等等,但它们和市场中的价格形成不同,更多地具有观念性。

  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通过市场组织,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市场后面就是看不见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即不同于自然秩序,比如宇宙星体或分子、原子的运动等等,也不同于社会人的自觉、自主的行为所形成的秩序如道德伦理、政治活动等,在这里,市场和商品的生产、流通过程都要是看得见的,无法计数的人、物就和形形色色的形式却自动处在一种秩序之中,在投资和商品流通中、没人指示或命令你去干什么或如何干,你有自由的意志,但总是身不由己,市场引导或强迫你跟着秩序走,秩序具有一种自主自律性,似乎具有人的能力和智慧,但它却不是参与其中的人,更不是不参与其中的人,亚当・斯密(AdamSmith)的"看不见的手"中所谓的"手"而不是"人"就是对这种不是人但是具有人性的自主和自律性的贴切的比喻,而"看不见的"意义在今天却似乎仍是看不见的。

  形形色色的商品出现在纷纭的市场上进行交易,市场后面是商品的生产、流通,再后面就是企业、金融、投资活动等等,人们都广义地称之为市场或市场体系,这时市场体系或市场经济就和经济秩序同义了,人们相信市场实际是相信看不见的秩序,这种秩序具有社会的广泛性,深入社会的各个层次,当然也深入人的心理。人们可以观察、分析各种经济"现象",经济学家推出了形形色色的经济理论,如"平衡理论"、"边际分析"、"递增"或"递减"规律、"竞争"理论……等等,但这只能是对经济秩序某个观察角度上的理论图象或工具方法,经济学总是作为一种顾问性的学问出现的,人们无法确切地理解经济秩序在自身的意义上究竟是什么。

  在近代以来的诸思想、学术领域中,对资本的研究是很特别的,一方面,在普通济学中,可以完全不谈自身意义上的资本理论而只谈价格或价格决定理论,现代最主要的经济指标就是国民总产值GNP或国内总产值GDP,而不可能有总资本之类的东西能够具有与此相同的全局代表性――尽管资本、价值之类似乎比价格更具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西方社会学特别是古典社会学理论等虽然开辟了社会学广泛的基础和许多精深的分析,但却对资本这个最具社会学本质意义的课题似乎完全视而不见. 社会学家们虽然广泛地研究了社会中的人的行为,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但从来没有集中性地把资本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这至少可以认为,社会学也没有一种从秩序本质出发的社会学观点或方法,比如具有综合代表性的帕森斯(TalcottParsons1902~1979)的理论观点就是如此,这种综合性理论把社会中的诸成份、因素、变量等等整合成为社会学中的对象实体,把社会看成是由多种社会结构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的不同的功能(适应、目标、整合、维持等)相互依赖支持,共同构成社会大体系,社会结构- 功能研究似乎包含了社会的方方面面,独独没有看到资本这个最具社会学意义的研究对象,很不幸地留下了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这个大问题,社会学给马克思的"资本论"留下了一个事实上的空摇篮,"资本论"倒确实是在秩序的意义上建构了一个基于经济研究而具有社会效果的自洽理论体系,但经济学和社会学甚至不屑去批判它。

  资本被看成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被"资本论"和信奉者所坚持,简要地说,"资本论"是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构造成价值生产和社会分配的资本环过程,至少这种秩序化的思想是相当诱惑人的,但"资本论"却通过它所分析的资本循环的秩序性去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这使"资本论"成为了即违背经济学,也违背社会学的迷人赌注。

  3. 抽象劳动与原子劳动者

  劳动价值论是古典经济学中产生的一个基本原理,实际上这是一个文化意义上的认识,而不是一个经济学的具体理论,把劳动等同为经济意义上的价值而发展为一个专门理论是"资本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两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基础,"("资本论"I,人民出版社p55)而这主要地也就是指社会平均或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的发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使用价值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Ip53)这个定义跨越发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界限,是依靠哲学式的绝对方法定义的,这个定义的要害是:这里的无数具体的不同质劳动的时间量的"社会平均"是如何实现的?在哲学的意义上,全社会的意义的质和量的平均是"存在"的,但它却是一个不可现实可及的"自在之物",它的真实性即不可证明,也不可证否,我们只道某种局部的社会平均量是可以用统计学的方法得到的,但这种近似的平均价格在任何一种可及的精确性和可靠性上永远不会等同于绝对定义的"劳动价值",正是这种绝对意义上的哲学式概念,才使抽象劳动时间具有了"资本论"所赋予的特殊意义,否则定义抽象劳动就没有任何必要。这种即不能证明也不能否定的家义,并不具有"科学"上的价值,在哲学中也是难于处理的,全体的存在从来就包含了悖论,如数理逻辑中的悖论基本与此有关。这里的"平均"一词是全社会劳动质量和时间在一个抽象劳动者意义上的平均,即实际上定义了一个纯粹抽象的原子劳动者的时间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时间即不具有现实的量纲性,也不具有现实的数值性,这正如对人的任何一种抽象定义一样,最多只能是一种理解人的方式,而不是证明,在哲学上或者有意义,但不能当作一种具体现实来操作,用这个抽象劳动作为价值的定义,并不是事实上的发现,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发明。

  用抽象劳动定义价值并没有使价值具有更清晰的意义,以抽象劳动定义价值只是"资本论"理论框架内的循环论证,当你用抽象劳动等值于价值时,抽象劳动这个概念恰恰是由一系列社会过程定义的,这在个复杂的转换过程中,已经包含了社会的价值性意义。由于价值这个概念具有复杂的层次多义性,而劳动这个词总是包含了人的本质的意义,因此,很容易发生概念内涵不知不觉的偷换,"资本论"几乎是一本不断进行抽象概念重新定义的书,人们在读"资本论"时必须按照它的思路不断地修改这些概念的内涵,比如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按"资本论"的思路就几乎无法读下去,这对按严格学术方法的思想独立的读者来说几乎是无忍受的。

  "资本论"努力地从具体劳动中抽象出纯粹的社会平均劳动概念,并认为是合理的,但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必然有)剩余价值的生产,也会有资本的生产过程和社会流通、分配秩序,资本自身是"逻辑性"的,资本自身的合理性却不成为它的社会合理性,这样从"资本论"必然会导出劳动价值论也是社会不合理的推论,不知道"资本论"如果写完的话会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但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推翻了资本论,这倒成了历史事实。

  4. 个人劳动的目的性

  劳动这个概念的内涵可难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它即包含了人的具体活动的内容,也包含了广泛的社会性的意义。人为生存而劳动是一个必然基础,但人是存在的人而不仅仅是生存的人,这样就很难从纯粹的劳动这种意义上分析劳动本身的目的性或意义性,比如为了个人自身生存需要而劳动的劳动是否能区别于动物行为就必须借助劳动的社会性意义,而超出劳动者本身生存须要的劳动即"资本论"称之为剩余劳动的劳动的意义就更难从劳动本身来理解了,这些剩余劳动全部归于劳动者即不是不合理的,也难说是合理的,这些剩余劳动只有归属于全社会才是"乌托邦"式合理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了,因此剩余劳动对劳动者的分配才是问题,如果仅仅为了个人的生存,人可以将自己的劳动时间和强度减少到动物水平,没有剩余劳动比劳动者得到全部剩余劳动更具简单合理性,但这样一来,劳动本身也就没有意义了,因此这时就有一个剩余劳动出现之前就存在的为什么会有剩余劳动出现的先验问题。

  当然,至少,集体劳动在人类学的意义还是必然的,因此剩余劳动一种可能接受的分配方式就是设想某种绝对或相对的平均分配制度,但历史事实和社会试验证明,将剩余劳动平均或多少掺杂一些公义性的平均分配方式事实上导致剩余劳动创造的消失――社会总处于平均的贫困――人们不会为没有直接的目的性去创造社会剩余劳动,这是劳动价值论无法理解的。

  因此劳动本身就具有社会内涵,必须从社会性和社会进步性来分析劳动的目的性和意义,而这最终又归结到人性,只有人性的人才有可能有社会目的性,比如自主地为他别人而劳动,或者接受一定的被动性的服从性劳动,具体劳动的目的性是在个人意义上的观念价值,主动或一定程度的被动劳动都有直接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总是具有社会性因素的,这就是说生产使用价值(即经济学中的效用)的个人劳动目的性是生产剩余劳动的主动性来源,这正是古典经济学所信奉的个人利益动机的经济学原理,只是古典经济学没有深层是论,不能由此发展出价值理论。

  没有剩余劳动的生产,不会有社会的富裕和发展,但没有资本分配制度,不会有剩余劳动生产,"资本论"正是没有看到为什么会有剩余劳动出现这个社会学问题,而将剩余劳动的对资本的分配认定是制度性不合理,这是暗中作为了"资本论"的先验前提,实际上剩余劳动在现实中是如何分配的是经济学问题,而剩余劳动应如何分配则是社会自身的意义问题,直正的问题是剩余劳动的分配在何种程度上才被认为是合理的,但这可能没有最终答案,基本可以普遍接受的原则是现实可能的。

  个人劳动的社会性就是个人与自己的社会关系,比如为家人而劳动,为更高的职位而劳动等等,这时的人自觉为社会人,这正是具体劳动所表现的观念价值性,这种深层社会关系所表现的具体劳动的价值性与"资本论"的抽象劳动的价值概念完全不同,也与单纯利益动机支配的市场价格理论有别,这不是任何计量或抽象计量方法所能表达的价值。古典经济理论中经济行为的主体是理想的经济原子人,他们具有充份的经济理性与市场信息,追逐利润的个人动机表现为理性的自律性,这就是"看不见的手";"资本论"将古典经济学中的原子经济人改变为抽象的原子人的抽象劳动时间,具有一种虚假的可计量性,能够得到一种资本运动的"规律",似乎成为了"看得见的手",在抽象的意义上,劳动者是活劳动,创造劳动价值,资本家是死劳动(投资资本),死劳动剥削活劳动只不过是看得见的自洽的纸房子;

  现代经济学不断出现的新理论,努力地在经济规律与经济人之间寻找一个可以表达的形式,但他们很难接受将心灵直接作为学术对象,因此也无法进入深层研究领域,这一切都需要不同层次的学术平台过渡,这首先需要一种哲学思想平台,但西方学术理论一直就没有出现能满足这样一种理论需求的哲学思想,能够真正理解和从理论上表达个人与社会性的同一性,西方思想需要人与社会的同一性理论,但这不仅是不同学术领域之间过渡,而是需要一种能够贯穿不同学术领域之间的一致性,或许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理念才是具有这种能力的真谛,当然这需要学术理论的融合过程,挟中国思想之长的儒学社会学应当可以为此做出巨大的贡献。

  5. 资本是一种社会秩序的观念形态

  价格与价值相同而又不同,这是一种不同层次上的一致性,商品价格是由市场具体的供求形势决定的,但价值却是在经济整体性和过程的意义上对价格的再评价,比如资产评估、投资决定、就很大程度上由个人性的知识、经验、意志决定,两种相同价格的商品在不同的人看来会具有不同的价值,每一个人都毫无疑问地有这样的经验:不值得花那么的钱去买那件东西,这活儿直值!这种意义上的价值就是一种从生活中经验形成的不自觉的观念评价系统中得到的结论,证券市场与社会心因素之间有直接关系就表明资本市场价格另外具有一种决定困素,人们是对通过对市场价格的整体趋势、走向的评估而使价格成为观念性的价值:值不值得投资?已投入的资本能不能收回或赢利?在这个意义上,价值是价格的价格,价值没有量纲,价值与价格之间是深层社会关系,比如赢利率就以百分比的形式代表了投资资本的"价格"的价值,人们总是在对价格的当前趋势即未来的意义上形成价值的评价的。

  商品的价格是在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就是商品价格的形成和运行秩序,但在资本市场上,人的主观评估因素却能很大程度地影响资本的供求关系,就是说不是价格而是对价格的评估决定了投资行这,并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走势。人们一般所说的资本是指明资本品,即投资意义上的货币、地产、设备、原料、劳动(统称)、中间产品等等,就是说只有在资本品在它们的投资和生产过程的意义上才是观念中的资本,生产和再生产就是不断实现的投资自我循环,在它们的具体形式中都是可以用市场价格统计计量的物品,就是说在价格的形式中它们是商品,而对它们的投资是否成功是对它们最终可能实现的市场价格的一种观念性价值性评估,如果它们不是被当作投资,不是在不断投资的意义上就不成为资本品,在这个意义上,资本的真义就是资本化,作为价格的价格的价值就是资本的观念头形态,但这一切都要是在不同程度的无意识或意识中,是另一种"看不见的手"。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看,资本和价值都是现实中的观念形态,只有在整体经济秩序观念体系中才会有合理的具体投资行为,财物或货币在自主和理性的投资活动中资本化,资本在资本化的意义上就是投资行为和资本品的秩序。个人的投资活动是否理性不会在具体的投资行为中看出,往往要在事后的整体性观念中被评估,这正像具体的商品生产并不能决定这件商品在市场上能够被实际出售的价格一样,一件耗费巨大成本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一钱不值,信笔涂鸦却可价值万金,个人的投资行为的价值性同样是暗中由资本化过程决定的,这也就是支配投资行为和过程的看不见的秩序,它只是作为观念形态被一定程度地被意识到,直至成为意社会意识形态。

  市场经济就是自主自律的经济秩序的代名词,只有在经济秩序中,所有的经济活动才具有一种自主和自律的统一性,决定投资就是最自主的和自觉的经济行为,甚至一个打工为生的单纯劳动者如果能有选择,在不能期望得到合理的报酬下,他也会拒绝出卖自己的劳动或劳动力。在这个意义上,资本这个观念包含了人自己的参与有序经济活动的理性指引导,这就是资本具有动力性和自律性的意义,正是在这一点上,资本才是自主和自律的社会秩序。但经济学并不直接以资本的自身性质为研究对象,资本或资本化的观念形态只有社会学的视野中才能成为学科对象性。社会学意义的资本理论就是经济学的中看不见的秩序在社会觉视野中的元学映像。

  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意识很强的社会,但这只是说人们的投资意识很强,强调对市场的信心和服从,并不意味着人们具有操作资本秩序本身的能力,因此尽管无数的经济学家能够提出数不清的学说和方案,但他们永远只能提供不同的理解方式和选择性,经济学家最多只可能论述如何选择,最终选择仍然是由个人性的经济动机决定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人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只是处在不同程度的意识水平上,不是人们能够看见有一种具体的市场经济,而是人们具有市场经济的观念,当市场经济成为一个社会的主导秩序时,就是观念的社会意识形态。

  6. 私有制与人性

  从上面的诸定义看,资本的本质是社会性,因此说"资本的私人占有性"这样概念就是内含矛盾的,相反,资本品的私人占有性才是资本实现自己的具体社会形式,或者说私人占有的财富在投资的意义上才能实现进入经济秩序中。资本与财富的社会本质不同,资本是经济秩序,财富是个人权利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把资本视为社会关系正是"资本论"自掘的陷阱。

  "资本论"由于是在社会关系而不是在社会秩序的意义对待资本概念,因此,就将社会财富的占有与资本占看作同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实际上,"资本生产的私人占有性"是经济秩序中的问题,而财富的个人占有是社会关系即权利问题,而且社会中的罪恶也不逻辑地等于财富的私人占有性社会关系,而是将占有财富视为社会权力或将权力用于占有财富的个人性的人性之恶,将个人财富视作个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与以资本的方式对待个人资本品完全不同,把人与自己的社会关系看成是财富关系,完全是个性的意识和动机,人类社会中所有不道德的起源大多与此有关,这是人性中难以清除的黑暗,而以资本的方式处理个人财富则是投资行为,不管个人意识程度如何,事实上资本品就已经社会化了。

  人类的理性是趋向光明的,一个受人尊敬的资本家不是一个自视为财富的个人占有者,而是把个人财富看成社会意义的资本品,甚至视投资是一种社会责任,自己只是一个的孜孜孽孽的资本经营人,新教伦理正是以上帝的名义占有财富,而把经营财富作为天职,这是资本的本质以神学教义化的表现方式,把人性归寄托在神性中。在一个以资本秩序主导的社会中,一个自觉秩序的资本家是普遍受尊敬的,成功的资本家也具有人格的魅力,当然资本家拥有对财富占有的较大权利和权力,为富不仁当然是罪恶,但这是个人的人性问题,将财富视为权力与将权力视为财富同样是个性人性的罪恶,"威尼斯商人"中高利贷者的无人性是个人人性之恶,这与私有制不能等同,在共有制社会中产生罪恶并不比私有制社会少。"真正"的资本家实际也是把自己投资到经济秩序中去的个性劳动者,这种人性意义上的觉悟甚至可以具有一种悲剧性,比如终生追逐财富的人在事业成功后可能会有一种觉悟,大资本家往往成为慈善家,这正是人性唤醒的力量。"资本生产社会化"和"资本私人占有性"看成是否定性矛盾,是把社会秩序看成社会关系导致的错误,导致了把"资本"制度和资本家当成了罪恶之源的严重后果。

  私有财产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没有私有制,共有制也就没有意义,私有和共有总是互补存在而成为的,全社会或全人类占有这样的乌托邦式概念本身就没有"占有"的意义,占有太阳或占有空气都像是神话,当然也就不会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人类社会在进步中不断地分化出私人占有形式,从生活物品到资产,从有形资产到无形资产,这种私人占有形式总是与一定程度的公有性、社会性相对存在,只有在这样一种视点上,才能理解私有制的合理性。私有制与具体的财产私有是不同的层次的问题,某人合法或不合法占有财产是一个制度中的问题而不等于制度本身的问题,不合法地占有财产是社会中的罪恶,这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会发生,这是制度中的问题而不能等同于制度本身的问题,把私有制视同为制度中的罪恶是一个不幸的误导。

  7. 从否定的辩证法到对立统一的矛盾论

  辩证法的绝对否定性即使在"资本论"也是无法应用的,"资本论"以抽象的形式证明了资本循环的"逻辑性",否则"资本论"本身就写不出来,但"资本论"中资本的运动的合理性并不是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秩序,而是被理解为所谓的矛盾运动,以矛盾的对立统一来代替否定论也是辩证法体系在用于现实社会时不得不用的"修正"方法,即以对立性的斗争的长期维持来代替一次性的否定,矛盾只不过是否定的运动化形式,这正是资本运动不被看成是一种秩序而看成是社会关系的错误解决方式的根源。

  所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等,与"资本论"中的资本的运动并不有直接构成关系,而只是对资本的社会存在以辩证法模式的划分,资本的社会存在诸形式归入某种对立的关系模式之中,它们就在这种对立性中长期存在,通过运动被解释成矛盾,社会秩序也就被改造成了社会关系,这个理论也就是永远自洽的。生产力(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与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与上层建筑(制度与意识形态)等都是资本秩序的实现的社会诸形态,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也就有这样的总和意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等,在秩序的意义上它们永远是一致的,社会诸现象本来就是一种共存意义上的社会存在,你即可以理解是一种秩序,也可理解为各种复杂的关系、结构、系统、或者说如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等等,但一旦将它们划分为相互对立的关系,社会的秩序性就被排除了,矛盾的本质性的否定是无法解决的,所谓矛盾运动只不过是永远的对立维持状态,它们只是对立斗争在一起而称之为统一,即使理论上允许它们长期矛盾下去,这种理论也没有任何意义,这样进一步修正的方法就是允许矛盾的转化,成为所谓"内部"矛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否定性的对抗关系,这也就是承认相互协同性的共存性,在内部矛盾的赦免命令下,才可出现一线生机,比如劳动的个人目性的意义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承认,正是在农业劳动这个原始领域,个人劳动的价值意义表现了最大的顽强性,中国从农村开始的改革正是从这个突破口上最终被撕开的。

  矛盾论源于否定的辩证法,因此最终是不可自身解决的,但"资本论"体系是以资本运动的矛盾来解释"资本论"中所论述的资本运动的自身逻辑合理性的,合理的矛盾或矛盾的合理可以否定"资本论",却不能否定现实的社会秩序,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并不是由"资本论"的资本运动理论推导出来的,而是"资本论"的先验的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占有自己的全部劳动成果或者剩余劳动归全社会所有,合理的社会制度就必须是劳动者以某种方式平均分配或社会公有剩余劳动,因此就必须否定资本生产和制主义社会制度,但这一来就会出现是否有剩余劳动生产的更困难的问题,"资本论"的先验的前提就这样即否定了劳动价值论、也否定了"资本论"和"资本论"体系。由于"资本论"的先验前提并没有在明确地予以说明,所以读者往往不自觉地陷于两难之中,同意了劳动价值论,就同意了资本的秩序性,但资本生产是不合理的,但又不能反对劳动价值论,这样的情况是造成许多自相矛盾的纷争的根本原因。

  8. 社会与心灵

  在现实社会中,人可能是被不同程度上被强近劳动的,也可能被剥夺个人的剩余劳动,比如没有土地,最基本的自养都无法做到,社会中生活的不得不出卖劳动、或者出卖劳动力甚至出卖自身,社会的不公正、人的不自由、形形色色的罪恶无所不在,甚至对社会存在的理解都是千差万别的,但你无法否定或逃离社会,一个社会正是以不同的社会范式、范畴、系统、制度、行为……等等意识或无意识存在着,无论是作为关系的形式,或者是秩序的过程,人们只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以认识的自觉去接近它,经济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被认为是科学的,而社会学只有在社会元学的意义上才能得到自己的意义。

  古典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财产的私人占有性是一种(社会的)自然秩序,这里暗含着社会性与自然性的互补性存在,因此人的利己心就是一种相对于原始自然性的社会无意识,无意识的利己动机产生了市场这种具有利他性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序的竞争可以导致双赢,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受益,利已与利他的之间的"看不见的手"就是个人的社会无意识,在一定的意识上成为社会观念和意识形式形态,资本正是在这种秩序的意义上是一种社会观念。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一词充满了歧义的理解,但资本这一概念确实可以在社会学中充份清晰地定义。

  人就是自觉地进行剩余劳动创造的社会人,也是精神价值的直接创造者,自我创造是就是最现实最直接的社会创造,人对自我的社会关系即是自我意识也是社会意识,人性在人的社会自觉中不断地上升,成为更高的社会价值,在理性的自觉中,个人动机也就成为社会动机,只有心灵才能实现社会与自我、抽象与现实的统一。

  唯物主义世界观坚决地反对唯心主义,但如果不是心灵的人,那么实践的、能动的人就确实只能成为与劳动时间等值的原子劳动者,这是不折不扣的抽象人性,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物主义所坚决反对的超历史、非实践的人性,因此唯心主义同样在反其道而否定唯物主义世界观。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这种对立性划分其实只在于社会性与阶级性的分别,社会分为阶级,人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但一般社会意议上的人就不会有阶级性,但具有社会性也就是人性的人,人性在不同程度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意义上就是社会的秩序性:人是具有社会内涵的原子。

  与本文相关的观点可参见周剑铭论中国思想和中西文化系列文章

  二○○六年九月于岳阳市南湖大道杨树塘9- 2- 6- 1号蜗居

一部将要违背宪法的物权法

  一部将要违背宪法的物权法

  刘济齐

  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进行第5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物权法(草案)提请修改说明,对围绕物权法的5大争议给出了解释。

  争议之一就是"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那么有了 "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前者,难道就不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了吗;而现在又有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这个后者,难道就又不会改变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更会违背和背离宪法了吗。

  以己之矛、攻己之盾,如何?用你们的前者戳你们的后者,试试!

  "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又能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体现在经济领域里?不可能!因为中国就没有市场经济,中国只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虽然是讲平等地位的,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却是讲"主体地位"而不讲平等地位的,否则还叫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就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吗。

  "市场经济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是相互违背和背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过是"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的克隆,只不过为了显示是与"国际"接轨的而施行的一个古怪称呼。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也是相互违背和背离的。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这个后者怎么就突然又能存在了呢。

  "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体现在政治领域里?更不可能!"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是中国无以类比的"利益集团"。它不仅在经济领域里占优势、控制经济命脉、起主导作用;更是在政治领域里占优势、控制经济命脉、起主导作用。国有资产流失的恐怕不少了吧!国务院就是亏损的一塌糊涂,国务院能破产吗; "国有财产"就是亏损的只剩下"国有财产"这几个字儿了,只要国务院还存在,谁还敢说 "国有财产"不占优势、不控制经济命脉、不起主导作用!私有财产能有这样的平等地位吗。

  "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体现在法律领域里?也不可能!那是在用小小的物权法拷问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都给予平等保护了,那还能拿什么来突出和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拿物权法吗?

  中国 "社会主义者"有这样一个集真理、理性和正义于一身的并且永远都不会产生错误的逻辑:"就是先认命一个自认为不是错误的命题,然后再拿这个命题来论证自己认命的这个命题的正确性。"这就好比先认命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然后再来论证中国为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也如同打完靶子再画靶环一样。在物权法(草案)里写进"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又表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这个自认为是正确的命题在物权法(草案)里完成了,于是便就可以用物权法(草案)来论证"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的合理合法了。

  物权法(草案)可能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自圆其说。但是否能圆了宪法呢。小小的物权法能盖过宪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第六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什么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恐怕只有一句话:"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只有一句话:"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体现在什么地方。体现在没有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人与人"的关系上?在目前的中国,绝对不可能!它只体现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与国家"这个"物与(物)"的关系上。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中国,这种 "物与(物)(通过国家)与人"的这种所属关系的建立,就是公有制;而对于"物与人"的这种所属关系的直接建立,就认为是私有制。有道理吗?找谁说理去。

  "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另外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阶级存在。至于这些阶级是个什么样子,那就要看当时生产所处的发展阶段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一卷218页)在当今的中国生产所处的发展阶段,恐怕同样存在着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却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这种现状。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国家――"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这个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统治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占有――说成了"公有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有了这句话当今的中国社会就没有了另外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被雇佣与被剥削的阶级存在了吗!马克思恩格斯是在胡说吗!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体现在什么地方。体现在宪法里;体现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里。宪法的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实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也只有一句话"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即坚持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主体地位。

  那么 "公、私财产具有的平等地位"是否就有对宪法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违背和背离、也就是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的违背和背离、也就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违背和背离、也就是对"社会主义"的违背和背离、也就是对宪法的违背和背离。反过来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否也就有对"公、私财产具有的平等地位"的违背和背离。

  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赋予了这么优越的双重地位,却还硬要说是与"私有财产"具有平等地位。这样的双重"性"如果真是写在了物权法(草案)里,是要让法律也实行一回双轨制吗?物权法(草案)还是法吗?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运行当中就不会产生很大的混乱吗。

  中国 "社会主义者"也真是可以拿法律当儿戏了,也可以对以"平等、公正"自居的神圣的法律进行亵渎了。因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始终在他们手里,他们是可以唯所欲为的,物权"法" (草案)也可以不法了。至于"主体地位"与"平等保护"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并不发生冲突,"主体地位"这个"矛"是用来戳向"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个"盾"的;"平等保护 "这个"盾"是用来挡住" 市场经济原则"的这个"矛"的。而"主体地位"与"平等保护 "之间并不"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原则并不矛盾。…… )

  如果物权法(草案)真能增加这样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反过来说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也就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了,全民的个人财产岂不又要充公。如果让"全民"来选择,是宁要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还是要资本主义的股票。"全民所有"看不见、摸不着,用不上,恐怕连"画饼充饥"都不如。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唐德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提到:"我觉得《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至少可以说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力的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也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举措或者是一个带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第二《物权法》维护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里已经很明确了,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意义。第三个方面,我觉得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的一部法律。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逐步的和国际要接轨。……"

  还需要解释吗?!中国"社会主义者"的逻辑!还没出世(是不是个怪胎都还不知道)就已经认定了它显示的是多么的伟大、光荣、正确,然后再反过来用这个伟大、光荣、正确来论证这个还未出世就已经具有的真理、理性和正义……

  ……

  "匹夫"撼树谈何易!由它去吧。

数字出官何时休

  数字出官何时休

  汤守道

  据《上海证券报》和《中国工商时报》报道,国家统计局不久前宣布,我国今年(2006年)上半年经济增长10.9%。随后不久,国家发改委又公布,全国上半年的经济增长为12%,两家公布的数据,相差1.1个百分点。这1.1个百分点差距尽管不怎么起眼,跟“一个指头与九个指头”相比,简直算不了什么,但把它换算成GDP的绝对数,两者相差的却是8048亿元人民币,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天文数字。这两个数字,照理讲,应该都是可信的,因为无论是国家统计局还是国家发改委,都是堂堂正正的国家级权威机关,它们发布的数字如果不可信,还有什么人发布的数字可信呢?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前一后公布的两个数字,不能不让老百姓犯晕:这两个数字为什么会相差那么大?造成差错的原因是什么?我们究竟应该相信谁?

  毫无疑问,这两个数字当中,最少有一个是有问题的。

  对中国官方的统计工作稍有了解,或者阅读过《统计法》的人都知道,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基本上是通过各基层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统计,然后再由各系统、各地方的统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而成的。它的形成过程,往往要经过单位、乡(镇)、县(市)、地(市)、省(市)、国家统计局六个环节。国家发改委的数据的来源和渠道,也基本上大同小异。由于环节多,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失了真,最后汇总的数据就必然是失真的数据。如果数据在多个环节受到扭曲,那么最后汇总的数据就必然是多重扭曲了的数据。数字失真的原因,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由主观因素造成的数字失真,就是人们常说的弄虚作假。上面出现的有问题的那个数字,显然包含着弄虚作假的成分。

  多年以来,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蔚然成风,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统计工作中为什么会发生弄虚作假的行为呢?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对此有一个说法,他说:“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原因,是基层统计部门抗干扰能力差”。

  邱晓华的这一席话无疑属于“重要讲话”。不过,不知道是邱局长讲话时的一时疏忽,还是报纸在报道时的疏漏,邱局长把弄虚作假的原因归结为“干扰”,总让人感到有些牵强。因为干扰只能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不足以使工作产生本质上的改变。虚假数字只是一种谎言,根本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以非统计数据冒充统计数据,以假作真,以无作有,统计已经变成“设计”了,这样彻头彻尾的改变,决不是“干扰”所能奏其效的。虚假数字的出现,只能是对统计工作恶意干预的结果。而能够对统计工作进行恶意干预,并且其干预能够立马见效的是什么人,大家都心知肚明。邱局长所说的“干扰”,也许是对“干预”的另一种说法吧。对于这样的“干扰”,基层统计部门的“抗干扰能力”能够不差吗?为了遏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邱晓华局长发表了这样的意见:“对那些达不到规范的地区统计局要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了的,要进行内部通报,再没有效果,就让媒体公开曝光”。邱局长把《统计法》搁置一边,别出心裁地提出要用“整改”、“内部通报”、“让媒体公开曝光”的办法去遏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其效果恐怕是难以令人乐观的。因为“整改”也好,“内部通报”也好,“让媒体公开曝光”也好,都是鸡毛掸子,既不伤皮,更不伤骨。惯于此道的人早就对它们习以为常,安之若素了。在“整改”、“内部通报”、“让媒体公开曝光”面前,这些人是完全可以做到脸不改色心不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由此可知,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为什么偏偏有人敢以身试法呢?原因不外两个,一个是《统计法》对违犯该法的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有效的、可供操作的惩戒性的处罚规定,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违法者基本上没有风险,基本上不存在为违法行为承担不良后果的问题;另一个是组织部门在干部的任用、奖励、升迁上,过多地相信纸上的数字,给人以“数字可以出官”的错觉,使染上官瘾者把弄虚作假当作晋身之道。8月14日《农民日报》发表的一篇署名胡爱林的文章,就反映了这一情况。某地一位乡长对该文章的作者说,由于多年来吃够了虚报数字的苦头,他们决定告别“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习惯,如实上报成绩,结果报了三次都被县里退了回来,并受到主管副县长的严厉批评。主管副县长说,他们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没有从安定团结的大局着想,要他们回去“解放思想”,修改报表。否则,他们就将面临取消年终奖金甚至撤消职务的问题。这位副县长的意思显然是:弄虚作假就是讲政治,弄虚作假就是从安定团结的大局着想,世界上有这样的逻辑吗?不知道这位副县长是怎样当上副县长的。

  弄虚作假的始作俑者,可以追溯到上一个世纪50年代的大跃进时期。那时候亩产几万斤、十几万斤粮食的“卫星”彼伏此起,充斥报端。弄虚作假由来之久和效法者之众,使它几乎成了传统,成了一门“国学”。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是对法律的践踏,对党纪的嘲弄,对道德的颠覆,对人民的欺骗,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弄虚作假与邓小平提倡的“实事求是”精神,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胡锦涛树立的“八荣八耻”观念,都是背道而驰的。

  弄虚作假者应该受到惩处而不应该受到奖赏和重用。“数字出官”则恰恰是对弄虚作假者即对罪犯和道德堕落者的奖赏。这是国家的耻辱,民族的悲哀,人民的不幸,是给党抹黑。

  顺便指出,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苏联模式的遗存,方法落后,手段陈旧,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太多的用武之地。统计报表制度是否还适宜当前的社会现实,值得深思。

  “数字出官”与“官出数字”如影随形,掐断了“数字出官”这条路,“官出数字”必将销声匿迹。

  数字出官何时方休?

  电子邮箱zolotang@yahoo.com.cn

2006年9月27日 星期三

台北百万人倒扁围城的成功对中国和平崛起的深远意义

  台北百万人倒扁围城的成功对中国和平崛起的深远意义

  范立群

  台湾的陈水扁政府弊案连连。TVBS的2100全民开讲节目在过去的一年半来,就高捷弊案,各种蚊子馆和好大喜功的无用建筑工程弊案,府内股票抄作案,SOGO礼卷弊案,陈水扁女婿赵建民的股票内线交易和台开案,等各种贪腐弊案,做了大量的揭发和追查。然而,因为没有司法和检调单位的配合,虽然导致了两位官府副秘书长陈哲南和马永成的下台和被收押,还是无法撼动陈水扁贪腐集团的统治基础。直到一位台湾的世家子弟,台湾红的负责人李惠芬女士,因为无法忍受陈水扁贪腐集团对她施加的家庭和经济上的各种压力,感觉到她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奋起揭出了直接涉及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发票弊案,才真正成了压垮陈水扁贪腐集团的最后一根稻草。

  到了8月中旬,原民进党主席施明德公开了致陈水扁的公开信,号召人民起来反贪腐倒扁。陈水扁贪腐集团和民进党总部对施明德展开了疯狂的人身攻击和抹黑,进一步激发了台湾人民对贪腐集团的强烈不满。施明德的悲惨身世和以往对台湾民主的巨大贡献,身患肝癌与陈水扁贪腐集团以死相拼的悲情诉求,引起了民进党中下层的松动和反叛,也引起了中产阶级和台湾妇女对前途的忧虑和恻隐之心。施明德领导的倒扁总部于9月9日发动了反贪腐倒扁的和平示威静坐运动。他们发出了反贪腐,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吼声,高挂起书写着礼,义,廉,耻的大气球,提倡用红衫潮和红丝带来表现人民对贪腐集团的愤怒,用人潮形成的奈斯达克图腾来显示人民推翻陈水扁贪腐集团的决心,并在915取得了台北百万人倒扁围城的成功。

  施明德领导的这场反贪倒扁运动,用反贪腐倒扁,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社会道德诉求,触动了台湾人民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了中间选民,中产阶级,甚至家庭妇女的积极参与。他们发动的一周和平示威静坐运动和915台北百万人倒扁围城的成功,充分显示了人民要当家作主的民主诉求,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一个用和平静坐示威,百万人围城迫使贪腐政权下台的先例。

  施明德领导的倒扁总部用不分蓝绿,无关统独,不由党派发动,也没有任何外来势力的参与和策划,完全由人民自发捐款和组织的大规模群众运动,打破了民进党赖以生存和一再用以转败为胜的法宝,破除了在台湾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抹煞了是非对错,湮灭了公平正义的省籍敌对和种族对抗的魔咒。

  倒扁总部富有创意地提出穿红衫,戴红丝巾的方式实现了在台湾的一场颜色革命,打破了不分是非,只问蓝绿,不分对错,只问省籍,两军对决的固定政治板块,也破除了台湾人民对红色的禁忌。

  倒扁总部高举起民族文化传统的道德大旗,用书写礼,义,廉,耻的大气球,激起了台湾的平民百姓,特别是中产阶级和广大妇女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坚持,凸现了对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发扬光大。

  随着反腐倒扁运动的深化,以施明德为首的倒扁总部已经成功地把以施明德为首的倒扁总部与以陈水扁为首的贪腐统治集团之间的意志力的对抗,转化为了一场意义深远的走向真正民主和公民社会的全民自觉的行动。

  施明德所领导的这场倒扁运动是继印度圣甘地的不抵抗主义后,向全世界提供了一个,向贪腐政权发动一场体现了社会的民主和正义,以最低的社会成本,不流血的,和平抗争的手段,建设一个公民社会的新模式。

  由施明德领导的这场反贪倒扁群众运动,虽然尚未结束,可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甚至还有不少不可预测的因素存在,但是已经对台湾民主政治体制的深入发展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巨大影响,也将对中国的和平崛起,社会道德和传统文化的重建,公民社会核心价值的建立,以及采用和平民主的方式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产生极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乎?


  张宇田

  法官凭什么判案?答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我们普通公民也懂。不过,普通公民懂得一些法律常识未必是好事,因为有时会跟现实发生冲突,给自己带来烦恼和痛苦。现在,眼前就有一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南行终字第46号》,我是越看越不能接受,疑问多多,气愤难平。在此想把详情跟大家说说,也请大家评评理。

  案情很简单。福建省建瓯市退休职工张清阳于2002年1月随他原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集体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附加商业保险,原工作单位缴交了所有投保费用。此时张清阳(73岁)正在当地的福建省荣军康复医院(以下简称“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从那时起到2003年8月张清阳病逝,共花费住院医疗费12117元。张清阳亲属要求建瓯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该中心是建瓯市人民政府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建瓯医保”)按医保法规规定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张清阳结算住院医疗费。建瓯医保以康复医院不是定点医疗机构为由拒不结算。张清阳亲属认为建瓯医保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于2004年3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建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建瓯医保的说法。4月27日张清阳亲属向建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建瓯市人民法院于6月7日判决维持建瓯医保的说法。6月22日张清阳亲属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4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知道,法院判案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本案相关的事实如何?法律如何?

  本案相关的事实很简单。诉讼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是,张清阳有参加医疗保险,有生病,从参保时起到逝世时止一直在康复医院住院部治疗,他的住院医疗费共计12117元。双方有争议的是康复医院究竟是不是建瓯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张清阳亲属认为康复医院是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有二:一是建瓯医保向社会公布的《建瓯市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名单上列着建瓯2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康复医院排在第三的位置;二是两张康复医院大门口的照片,一张远景,一张近景。从这两张照片上可以看到,在写着“福建省荣军康复医院”字样的门墙上挂有一个标牌,标牌上写着“建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几个字最大且居中,标牌授予者正是“建瓯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建瓯医保认为康复医院的门诊部是定点医疗机构,但它的住院部不是定点医疗机构,理由是建瓯医保曾与康复医院签订了一份《工作协议》,其中第19条约定:“乙方(康复医院)只负责甲方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住院费用甲方(建瓯医保)不予结算。”

  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简单。从医保法规方面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福建省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建瓯市人民政府的医保法规都有规定: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再从行政法律方面说,政府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最基本的内容。所谓依法行政指行政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均要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对普通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作为的,而对政府行政机关而言,则是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都是不可作为的。如果政府行政机关突破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行事,就是违法。

  那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判断此案呢?

  本案终审判决书称:法院查明建瓯医保与康复医院签订了一份《工作协议》,其中第19条有拒付参保人员在康复医院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的内容(详见上文引文),法院据此认定建瓯康复医院的门诊部是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而它的住院部则不是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然后又反过来说,因为张清阳所就诊的康复医院住院部不是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所以建瓯医保有权拒绝支付张清阳的在康复医院就诊的住院医疗费。

  判决书这样绕来绕去地说实在太麻烦了,我看倒不如直截了当说:建瓯医保说康复医院有一半不是定点机构就一半不是定点机构,哪怕它的大门口正挂着“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建瓯医保说拒绝支付参保人员在康复医院就诊的住院医疗费这话本身就是理由,哪怕国务院及上级人民政府有用统筹基金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明确规定!

  说到这里,想到了“什么是行政诉讼”的问题。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看了这份行政判决书,我就搞不明白,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审查建瓯医保拒绝支付张清阳住院医疗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建瓯医保拒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行为究竟符合了哪一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可是本案判决却是硬生生把行政诉讼被告写的协议条款拿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我相信就凭借这一大胆创意,这份判决书足以载入中国法制史册!

  什么是事实?挂在医院大门口的标牌不是事实,当事人自己向社会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也不是事实,行政诉讼被告随便说的一个什么理由倒成了事实!什么是法律?国务院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南平市人民政府的一系列医保法规统统都不是法律法规,而行政诉讼被告随意签订的一条不伦不类的协议条款倒成了用来判案的法律法规!

  呜呼!此案判决,真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纵观此案,在地方政府医保经办机构随意杜撰的说词之下,国家医保法律法规顿时变成一纸空文;在地方法院颇有创意的判决之下,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法定权益顷刻化为乌有。

  这,难道仅仅是本案败诉者的个人悲剧吗?

  作者电子邮件:ytzhang08@yahoo.com.cn

  2006、9、24

2006年9月26日 星期二

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代价与问题

  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代价与问题

  袁剑

  2005年12月25日

  19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经济在原有体制框架下的自主高增长动力实际上已经衰竭,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赖以推动经济发展的金融资源被全数上收,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外资便成为各地方政府继续维持本地经济增长几乎惟一可行的手段。除此之外,引进外资作为一种国家战略也受到了毫无节制的鼓励。对于地方政府官员个人来说,不惜一切引进外资是风险最小而收益最大的。这是中国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FDI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背景。然而,当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洞悉了这个秘密并且同时将其作为发展经济的不二法门的时候,竞争走向白热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结局。在中国引资之风刮得最为炽热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地方政府的甩卖式的竞争达到了非常惨烈的程度。苏州是中国吸引外资最为成功并将这个战略发挥到极至的榜样,为此,苏州获得了一系列的赞誉和政治上的奖赏。但苏州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很少有人提及。

  一份江苏省政府的内部刊物披露,苏州的土地开发成本为每亩20万元,但为了引进外资,却将地价压至每亩15万元。在这种恶性竞争的驱使下,周边的吴江、宁波、杭州地区只好将地价压到每亩5万元左右的超低水准。由于地处相邻,号称寸土寸金的上海也加入了这种杀价竞争。在上海郊区,每亩土地的价格也被压至5万―6万元。如此,就出现了在中国经济不断增长但招商用地价格不断下滑的奇怪现象。在苏州昆山,每亩工业用地的价格从2001年的9.5万元降到2002年的8万元,再降到2003年的6万元。对于这种降价,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位负责人说: “我们不降就失去竞争力。”这位负责人显然是诚实的,但这种诚实却将中国FDI中的竞次逻辑暴露得相当彻底。

  中国在FDI上的竞次虽然首先表现在土地的甩卖上,但决不仅仅表现在土地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采取的都是“组合”性的竞次策略,这意味着不仅要在土地上让利,还要在财政,甚至金融上予以补贴。同样是在长江三角洲地区, “零地价、送厂房、政府指定银行配套贷款(1:1甚至1:2的比例)、‘五免十减半’等‘政策倾销’”已经成为这个地区常见的引资组合拳。有人形象地将此称之为政府的“割肉比赛”。当然,政府本身是无“肉”可割的,这些所谓“肉”其实都是本国人民的福利。以牺牲本国人民的福利换取FDI的观赏性指标,对政府官员及FDI的投资者来说都是净收益,但对本国人民来说,则是纯粹的赔本买卖。

  信息技术革命的强大渗透力以及“历史终结”的普遍想象,使上个世纪末期的这一次全球化浪潮获得了巨大的动力,其无远佛界的扩散性与上个世纪初期那一次全球化已不可同日而语。于是,借助资本流动、贸易以及隐藏于其后的规则和制度的扩散,资源全球化配置的市场理想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初现轮廓。多少有些巧合的是,这个澎湃而至的全球化潮流,与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中国转型在时空上重叠汇聚,其结果是,资本和贸易的全球性布局,不仅作为一种背景,而且作为一种现实的力量,深深地卷入了中国的转型。换言之,中国的转型已经不再是关起门来的转型,而是一种包含了深刻全球化内容的转型。中国正处于一部完全陌生的历史之中。

  作为一种独立于主权国家的自主力量,全球化深深地渗透进了中国转型的几乎每一个层面。当十几年前对普通中国人来说还仅仅是梦想的汽车已然进入中国家庭,当中国人像世界公民一样在第一时间分享着发生在遥远他国的新闻事件,当政府官员、学者、企业家熟练地谈论着国际惯例的时候,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也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在政府层面,我们都能真切地感受到,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转型中一种无形但却巨大的推动力量。这种在政府之外的重要力量,正是中国转型中一个非常值得观察的面向。

  加入WTO的四年之中,中国融入全球化进程也全速推进,在一片“中国威胁”和“中国世纪”的惊呼声中,中国作为全球化巨大受益者的形象也开始愈发清晰,然而,事实果真那么确定无疑吗?

  竞次抑或自然禀赋?

  在经过学者和政府官员十数年诲人不倦的启蒙之后, “竞争”一词,终于成为中国人生活中的核心语汇和重要的经济哲学。在一般的理解中,所谓竞争是一个比谁更优异的竞优过程,其刺激创新、激励进步的作用几乎是理所当然的。不过,这种理解显然遗漏了一些重要的例外,那就是: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竞争可能导致正好相反的结果。它不仅不能使竞争参与者变得更优异,而且会使他们放宽自己的道德约束,不择手段,从而取得竞争优势。个人、团体间的竞争如此,国家间的经济竞争同样如此。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在经济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办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加大经济活动中的科技、教育投入,在增加本国人民福利的情况下,提高经济活动的生产率,而另外一种相反的办法则是,以剥夺本国劳动阶层的各种劳动保障,人为压低他们的工资,放任自然环境的损害为代价,从而赢得竞争中的价格优势。后一种办法被形象地称之为“竞次”(race to the bottom),即所谓打到底线的竞争。顾名思义,在竞次的游戏中,比的不是谁更优秀,谁投入了更多的科技,更多的教育,而是比谁更次,更糟糕,更能够苛待本国的劳动阶层,更能够容忍本国环境的破坏,一句话,是比谁更有能力向人类文明的底线退化。以竞次手段所获得的所谓竞争力,其内里是一个民族向道德野蛮状态的复归。好一个“打到底线的竞争”,似乎正是1990年代后中国的全球化实践的最佳隐喻。

  中国超低的劳动力价格,一直是中国某些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的所谓比较优势。与美国和日本比较,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大约相当于它们的4%左右。对这样悬殊的劳动力价格差距,人们一般是将其当做与发达国家的某种“天然差距”坦然加以接受的,不仅如此,有些政府官员甚至还为此相当庆幸,似乎中国也终于有了某种不容剥夺的奇禀异赋。不过,仔细追究起来,这个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就并非那么“天然”和正常了。

  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26年之中,中国的GDP增长速度是发达国家的好几倍,但工资增长的速度却远远落后于这个幅度。(在中国,在体制内人员工资出现刚性增长的同时,数量庞大的底层劳动者群体的工资却在表现出罕见的粘性)而在日本的经济快速增长时期,日本工资的成长速度比美国快70%,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从1950年到1980年,日本的工资追上美国用了30年,而从1978年到2004年,中国经济也高速增长了将近30年,工资却只有美国的4%。在制造业,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甚至比1990年代才开始快速增长的印度还要低10%(印度快速增长的历史比中国晚了10多年)。这实在相当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则是,从1990年代初期到现在(这是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一个时期),在中国最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民工的工资竟然10年没有上涨。这不但对中国独步全球的经济增长构成了刺耳的嘲笑,也确证了中国工资增长的某种“不自然性”。

  如今这种工资与经济增长反向运动的现象,已经开始从中国最下层的民工那里蔓延到所谓的知识阶层。这几年,在中国经济过热的同时,中国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到2005年年初,中国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已经被打到了每月500~600元人民币的超低水平。一位在人才市场焦急寻找工作的河南财经大学的毕业生无奈地表示: “这让人怎么活?”。按照这种劳动力价格趋势,再经过一个30年,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恐怕只会越来越大。而所谓的中国世纪,就可能只是一段民族主义非理性亢奋所留下的历史笑柄。

  将经济不断增长、工资却停滞不前(甚至不断降低)的现象简单归咎于中国劳动力的无限供给禀赋是非常容易的,然而疑问在于,为什么人口密度远大于中国,内部市场潜力远小于中国的日本没有出现这种现象呢?同样的疑问还有,如果由数量惊人的农民直接转换而来的农民工确实存在某种过剩的话,难道在中国人口比例中小得微不足道的大学生也存在无限供给吗?很显然,劳动力无限供给的说法只是一套似是而非,根本无法让人信服的肤浅说辞,是有人故意强加给大众的一种学术蒙昧。

  事实上,劳动力价格从来就不是单纯的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而是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禀赋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中国超低的劳动力价格也并不是由什么自然禀赋所决定的,而是由一种人为的制度在起作用。其中,政治制度的作用相当关键。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劳动力被当做一种纯粹的自然资源在使用,他们既没有集体谈判工资的权利,更谈不上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常规的各种社会权利(福利、保障等等)。在相当多的时候,他们的待遇甚至比毫无感情的自然资源都不如。起码,保护环境的呼吁在中国是合法的,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呼吁则是事实上不合法的。

  于是,作为分散的个体,在与资本的博弈中,他们的工资便成为所有成本中最容易压缩的那一部分。我们看到,在中国经济增长尤其是1990年代的经济增长中,中国劳动力价格一直就被压缩在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底线附近。在中国沿海地区,地方政府为了最大限度的迎合资本尤其是外资,在廉价馈赠各种自然资源之余,也最大限度地压制劳工的各种自发和合理的诉求,以便人为地维持某种价格竞争优势。这种人为的压制,极大地拖低了中国劳动力的基准价格。如果按照某种可笑的教条,这种极不正常的价格,会被视为不容亵渎的市场“均衡价格”。但掀去覆盖在这个均衡价格上的体制重压,我们就将发现,这个均衡价格实际上一点都不均衡,它将在现在的水平上并向着现代社会的基本文明标准大大地上扬。

  在企业主和地方政府那里,工资是一种必须尽量予以压缩的成本,而在劳动者那里,工资则是一种必须尽量扩张的福利,工资最终的价格水平其实就是两种力量最后博弈结果。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过程,而不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们众口一词的简单的市场过程。现在我们已经很清楚,在中国经济全速增长的整个过程中,这种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中国劳动者尤其是底层劳动者的毫无保留的惨败。所以,在21世纪的最初几年中,当有人突然“发现”中国在全球竞争中的这个“秘密”,并将这个秘密当做中国的某种天然禀赋的时候,我们就很难不钦佩他们不求甚解、倒果为因的本领了。将一种政治过程的冷酷后果(劳动力价格)当做一种自然禀赋并作为可资炫耀的比较优势欣然加以接受,当然早已不只是一种学术上的无能。

  应当坦率地承认,有人已经在中国的公众意识中非常成功地塑造了一个神话。这个神话使我们误认为:我们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如果我们的人民不延长工作时间,不降低工资要求,不降低保障水平,他们就会面临失业的危险。而实际情况则是,中国的低工资更多的是国内分配严重不均衡的一个结果。它既非国际竞争的结果,也非自然禀赋所致。

  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固然可以在全球竞争中赢得有限但非常脆弱的比较价格优势,也可以因为外汇储备的扩张、贸易的增长而为国家赢得某种强大的形象,但这种以牺牲人民福利,降低社会伦理标准为代价来换取所谓国家竞争力的办法,是一种典型的竞次。难怪有西方评论家惊呼:中国正在摧毁资本主义!显然,他并不是惊奇于中国的所谓竞争力,而是惊奇于我们竟然能够如此轻而易举地逾越现代资本主义的伦理底线,向着野蛮、冷酷的原始资本主义时代倒退。对这个结论,只需要看一看中国工厂中远远高于正常水平的工伤死亡率、远远超过正常水平的工作时间,我们就丝毫也不会怀疑了。或许,正是凭借这种野蛮的力量,我们才能让它的老牌资本主义对手们不寒而栗。然而,野蛮的力量毕竟是野蛮的,它不可能与文明的力量做长久的赛跑。

  人力,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根本。一个国家将人力资源打压至简单再生产的底线,就像一个工厂不提折旧费用一样荒谬。它纵然可以创造短期超常的产出,但决不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一个残酷的事实是,中国虽然有超低的劳动力价格,但如果考虑生产率因素,在劳动力密集型制成品方面,创造同样多的制造业增加值,美国的劳动力成本仅仅相当于中国的1.3倍,日本相当于中国的1.2倍。而如果与韩国比较,中国的劳动力成本甚至比韩国还高20%。这意味着,中国用相当于美、日将近1/25的微薄工资换来的仅仅是非常微弱的劳动成本优势。这个优势随时可能被其他因素所抵消。

  FDI的背后

  在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中国采取的竞次姿态是全方位的,这在中国的FDI上也表现得同样突出。自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中国已经吸收的FDI达到5000亿美元,这个数字是战后50年间日本吸收FDI的10倍。与此同时,中国自2002年之后开始超过美国,成为年度吸收FDI的全球冠军。有人宣布,中国已经成为世界FDI一个巨大的磁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短时间中超越世界资本主义的首都美国,的确是非常令人吃惊的,绝大多数人也是将此看成中国势如破竹的全球竞争力的一个明证而甘之如饴的。但正如我们在低工资中所发现的秘密一样,中国傲视全球的FDI之中也同样隐藏着巨大的代价。除了低工资的吸引之外,全球FDI蜂拥而至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中国各地方政府以竞次方式对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甚至是政府税收的甩卖。

  19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经济在原有体制框架下的自主高增长动力实际上已经衰竭,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赖以推动经济发展的金融资源被全数上收,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外资便成为各地方政府继续维持本地经济增长几乎惟一可行的手段。除此之外,引进外资作为一种国家战略也受到了毫无节制的鼓励。对于地方政府官员个人来说,不惜一切引进外资是风险最小而收益最大的。这是中国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FDI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背景。然而,当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洞悉了这个秘密并且同时将其作为发展经济的不二法门的时候,竞争走向白热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结局。在中国引资之风刮得最为炽热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地方政府的甩卖式的竞争达到了非常惨烈的程度。苏州是中国吸引外资最为成功并将这个战略发挥到极至的榜样,为此,苏州获得了一系列的赞誉和政治上的奖赏。但苏州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很少有人提及。

  一份江苏省政府的内部刊物披露,苏州的土地开发成本为每亩20万元,但为了引进外资,却将地价压至每亩15万元。在这种恶性竞争的驱使下,周边的吴江、宁波、杭州地区只好将地价压到每亩5万元左右的超低水准。由于地处相邻,号称寸土寸金的上海也加入了这种杀价竞争。在上海郊区,每亩土地的价格也被压至5万―6万元。如此,就出现了在中国经济不断增长但招商用地价格不断下滑的奇怪现象。在苏州昆山,每亩工业用地的价格从2001年的9.5万元降到2002年的8万元,再降到2003年的6万元。对于这种降价,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位负责人说: “我们不降就失去竞争力。”这位负责人显然是诚实的,但这种诚实却将中国FDI中的竞次逻辑暴露得相当彻底。

  中国在FDI上的竞次虽然首先表现在土地的甩卖上,但决不仅仅表现在土地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采取的都是“组合”性的竞次策略,这意味着不仅要在土地上让利,还要在财政,甚至金融上予以补贴。同样是在长江三角洲地区, “零地价、送厂房、政府指定银行配套贷款(1:1甚至1:2的比例)、‘五免十减半’等‘政策倾销’”已经成为这个地区常见的引资组合拳。有人形象地将此称之为政府的“割肉比赛”。当然,政府本身是无“肉”可割的,这些所谓“肉”其实都是本国人民的福利。以牺牲本国人民的福利换取FDI的观赏性指标,对政府官员及FDI的投资者来说都是净收益,但对本国人民来说,则是纯粹的赔本买卖。

  了解了中国FDI这种放血式的真实内容,我们就不会对下面这样一个事实感到惊讶了:在中国所有城市中,FDI雄踞首位、GDP排名全国第四的苏州市,在多项衡量居民富裕水平的指标上竟然落后于远处中国内陆的成都市。中国FDI在增进本国人民福利水平上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更加重要的是,FDI在未来影响本国居民收入上的负效应可能还远远没有显示出来。因为土地、自然资源可能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收益都在通过GDP在源源不断地外流。把财富带走,把GDP留给中国,这就是竞次逻辑下FDI的另外一面。

  有中国学者曾经对FDI的效果做出过某种宏观估计,他们认为,如果假定FDI的投资收益为10%,主要由FDI形成的国家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为3%,那么中间这7个百分点的投资收益率差距,将意味着资本效率的重大损失。中国与日本一样,是储蓄率奇高,资本相当丰富的国家,但中国在改革开放26年当中吸收的FDI不仅相当于日本战后50年的10倍,而且还在年度数字上超过储蓄率低得可怜的美国,这实在是一个相当让人诧异的事实。这除了证明中国存在惊人的资本浪费之外,证明的另外一个事实是:中国节节升高的FDI是一个政治选择,是一个非理性的体制做出的非理性的经济选择(